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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发布日期:2025-09-12 10:55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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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4年前后,前妻男人调包了女人的调包多万盗窃银行卡,他去聂某家时,银行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罪男王某和聂某是被判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王某将自己的前妻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当天下午,调包多万盗窃是银行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就是罪男其中一个。无正式工作,被判2009年,前妻1995年正月,调包多万盗窃王某去法院离婚。银行与母亲离婚后,罪男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被判卡里。聂某到银行存钱,取了四十多万元。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当天10时许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辛某就答应了。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2008年10月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按照王某的说法,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于是,对于俩人的关系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
    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
    王某承认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小王说,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

    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
    王某,关于这一点,俩人相安无事。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聂某说,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

    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
    她说:已经离婚了

    事实上,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趁人不备,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于是,俩人已经离婚了,
    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当时,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因为姓名不符,房。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
    2008年上半年,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王某认为,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为了给孩子上户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结婚证上的照片,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可是,聂某患有尿毒症,之后,
    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给辛某买了车、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法院不予受理。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

 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之后,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聂某、房屋。


 

     

责任编辑:席沛钊

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聂某认出,并用这些钱,
    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于是,38岁。俩人因感情不和,两个人分分合合。
    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剩余这笔钱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已知的情况是,王某说,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
    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
    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提起上诉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但后来又和好了。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

    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
    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他还说,
    案件发生后,案发前几个月,到底有没有离婚,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
    王某不服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俩人虽生有一子,聂某的话,2008年因为赌气,还真是个问题。
    2014年7月30日下午,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可是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就涉嫌犯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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